4月30日 消息:據上海奉賢法院消息,近日,針對“亮海公司擅自使用劉德華姓名及肖像圖片用于產品推廣”一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公司行為侵害了劉德華的肖像權和姓名權,應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劉德華經濟損失人民幣60萬元。
經上海奉賢法院審理,亮海公司使用劉德華肖像和姓名的行為主要有:在產品包裝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在官方網站使用載有原告肖像和姓名的圖片、視頻,用于產品宣傳、銷售和推廣;在亮海公司微信公眾號中使用載有劉德華肖像和姓名的圖片和視頻,用于產品宣傳、銷售和推廣;在公司經營過程中使用印有原告肖像和姓名的海報等進行宣傳推介;在公司門口的廣告牌上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
法院認為,劉德華作為在中國內地、港澳臺地區有較高知名度的演員、歌手,其肖像和姓名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被告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用于產品包裝、室外廣告牌、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產品宣傳和推廣,正是利用原告的影響力,使不特定的公眾出于對原告的喜愛和欣賞選購其產品,屬于營利性宣傳行為。也使得原告喪失了作為權利人許可使用其肖像和姓名的商業機會,客觀上造成了原告的經濟損失。因此,亮海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劉德華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害。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劉德華除了有權要求亮海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外,還有權要求其賠償相應的損失。
對此,綜合考慮原告的知名度、亮海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范圍和具體情節、損害后果以及被告侵權行為所降低的營銷必要成本、原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上海奉賢法院最終確定賠償金額為60萬元。判決后,雙方沒有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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