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自然資源廳在官網公布了《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支持陸地海砂淡化場規劃建設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提到,各地應充分發揮國土空間規劃指導和約束作用,科學規劃建設陸地海砂淡化場,合理保障其用地需求。
《通知》中附有《陸地海砂淡化場選址指引》。要求主動指導規劃選址,各地按照指引設立必要的陸地海砂淡化場,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積極指導規劃選址,向社會公開本地陸地海砂淡化場建設備選區域,引導社會投資者投資建設。
《通知》指出,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前提下,鼓勵使用低效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陸地海砂淡化場,符合“三舊”改造政策要求的,可按“三舊”改造有關規定辦理用地報批、供應等手續。
另外,《通知》要求加強水利業務保障。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陸地海砂淡化場,經論證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和其他技術要求的,由河道所在地有審批權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含臨時占用)審批手續。原有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合法堆砂場,可優先考慮改造成陸地海砂淡化場。對于依法設立的陸地海砂淡化場,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洗砂企業取水許可管理,保障取用水合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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