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四)非法種植罌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積較大,尚未出苗的; (五)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六)抗拒鏟除的。 本條所規定的“種植”,是指播種、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種子等行為。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數一般應以實際查獲的數量為準。因種植面積較大,難以逐株清點數目的,可以抽樣測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數后按實際種植面積測算出種植總株數。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關鍵詞: 責任編輯:Rex_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