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1、不是指那個部門,是指來承包經營該土地的農戶、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如果是該土地因合法事由被收回,重新發包,也有可能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
2、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3、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4、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5、 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6、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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