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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不少人都看到網上一條視頻,兩輛小車的駕乘人員因為行車矛盾在街頭上演“全武行”,一女子激憤反擊被后車的高大男子屢次擊倒受傷。最終警方通報,女子牙齒受傷,男子涉嫌故意傷害被刑拘。有網友提出,兩人都有動手應定性為互毆,為何只有男子負法律責任。筆者認為,這起事件有必要“扣一扣“細節,理清事情的發展過程,用法律視角找出關鍵,也有助于合理應對平時行車時遇到的矛盾。
根據視頻顯示,后車男子先走向前車進行指責,并將手伸入對方駕駛位窗戶指指戳戳。隨后涉事女子也下車,言語上進行反擊,后車男子繼而開始對她進行推搡,引發肢體沖突。女子用手和鞋子多次揮打男子,男子則是“拳拳到肉”,屢次擊中女子臉部。事情發展過程中,女子同行的男子則相對比較克制,只是出手防護,并一直在打電話和拍照。
筆者認為,互毆是法律上對于主觀意圖和行為的描述,而責任的認定則還需要參考雙方在事件中的過錯大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從事件過程來看,兩人確實存在互毆行為,但雙方實力懸殊,男子對女子造成的傷害明顯大得多。法律中規定,致人輕微傷的,可處以行政拘留等處罰,而致人輕傷的則面臨刑事處罰。從警方的通報中來看,男子已經涉嫌故意傷害,可能在初步鑒定中已經造成輕傷,將面臨檢察機關的起訴。從事件發生的原委來看,男子率先進行挑釁、先動手推搡,屬于主要過錯方,雖然女子也有過錯,但是綜合來看,沒有對其處以行政處罰也屬合理。
在這起事件中,不少人議論的焦點是女子的反應,面對對方咄咄逼人,是否應該予以還擊。筆者認為,該女子行為還是存在不妥的,當時并沒有反擊的必要性,下車口角也是一時沖動。司法解釋中也明確給出了行為指南:在有條件離開現場避免被毆打時,就應當離開。筆者認為,遇到類似的交通矛盾,解決問題是第一要務,如果下車只是為了指責、挑釁甚至引發沖突,就屬于我們說的“路怒”。有網友指出,遇到這種情況,鎖上車門升上車窗,打電話報警是最明智的做法。一方面隔絕紛爭,另一方面也避免自己受到傷害,并第一時間報警。人駕駛車輛不是機器運轉,有一些誤判還需看淡,先保證人身安全再真誠溝通,切勿將小事認為是針對,從而激發更大怒火,得不償失。
校對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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