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向社會公開發布《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第二批)》(共10個)。兩部門在其中一宗典型案例中明確:“996”嚴重違反法律關于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的規定,相關公司規章制度應認定為無效。
最近,一位70歲大爺就因為“超長加班”10余年獲賠28萬元加班費。
據報道,工作近20年,福建廈門70歲大爺討要170萬元加班工資。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判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28萬余元加班費。二審維持原判。
這位大爺名叫阿東(化名),廈門某船只停泊點的值班管理員。2001年以來,他吃住都在停泊點,一干就是近20年。其間,他僅在父親過世、兒子結婚等“大事”時請過假。
近20年來,他的月工資從700元漲到3000元,但除了部分法定節假日有加班工資外,他從未領到過平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資。他將單位告上法庭,請求判令確認2001年8月18日至2020年5月1日雙方勞動關系,并判令單位支付平時延時加班工資、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等近170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他和單位雖然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從其提交的工資支付憑證可以認定,雙方自2001年8月20日起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同時,法院認為,阿東出生于1951年8月24日,至2011年8月24日已年滿60周歲。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期間,阿東和單位雙方可以認定為勞動關系;但2011年8月24日之后,阿東就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所形成的關系應為勞務關系,阿東只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一審判定按150%的工資報酬支付工作日延時加班費用,按200%的工資報酬支付休息日加班費用,按300%的工資報酬支付法定節假日、年休假加班費用。其中,按每天加班5小時計算平時延時加班工資,按每天加班13小時計算周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
最終,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支付阿東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平時延時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共計28萬余元。
用人單位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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