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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醫保局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大病醫療保障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出,自2023年起,本市大病醫療保障起付標準將調整為30404元。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生活困難補助人員、城鄉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員等困難人群,大病醫療保障起付標準將降低50%。
市醫保局介紹,為促進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三重制度互補銜接,落實“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進一步完善本市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障機制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大病醫療保障起付標準調整為30404元。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后,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大病醫療保障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納入大病醫療保障范圍。大病醫療保障對象為本市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大病醫療保障費用支出分別由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本市大病醫療保障實行“分段計算、累加支付”。起付標準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萬元(含)以內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超過5萬元以上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0%,上不封頂。對于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生活困難補助人員、城鄉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員等困難人群,其大病醫療保障起付標準將降低50%,起付標準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萬元(含)以內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5%;超過5萬元以上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5%。
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大病醫療保障費用實行“一站式”實時結算。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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