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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網站今天轉發《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冠病毒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科教函〔2023〕13號),同時就有關工作做出通知:
一、在北京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冠病毒培養、動物感染實驗、核酸檢測等實驗活動,需經國家衛生健康委或我委批復后方可開展,且應嚴格遵照國家和北京市新冠病毒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嚴禁超范圍開展實驗活動。
二、從事新冠病毒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設立單位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做實做細風險評估,加強人員防護;強化骨干人員培訓,提升能力和水平;要設立專庫儲存新冠病毒毒株或樣本,實行雙人雙鎖,并配備監控設備,實驗結束后,依規做好處置或送交保藏;運輸新冠病毒毒株或未經培養的潛在感染性生物材料樣本的,應經國家衛生健康委或我委批準后方可進行。
三、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將此通知傳達至有關單位,并摸清轄區內從事新冠病毒相關實驗活動的單位性質、實驗活動類型,保存新冠病毒毒株及樣本情況等,建立臺賬,納入重點管控范圍,強化監督檢查,切實防范生物安全風險。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冠病毒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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