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聯合公安部、生態環境部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成效紀實(副題)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圖①2022年5月13日,湖州市檢察院辦案人員對新天地公司涉案污水處理廠犯罪現場進行實地復勘。
圖②新天地公司涉案污水處理廠的廢水排放口。
2022年6月2日,湖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新天地公司污染環境案。
藍天白云、繁星閃爍,水清岸綠、魚翔淺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畫卷徐徐鋪展。一個個保護自然、保護生態環境的中國故事,書寫了“人不負青山,青山定不負人”的動人篇章。
根據近年來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有關數據來看,環境污染犯罪的污染物種類主要為危險廢物和其他有毒物質。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后果不容小覷。而有些企業和個人明知危險廢物會嚴重污染環境,仍存有僥幸心理,多是因為通過正規渠道處理危險廢物成本較高,而非法處理成本則要低得多。
為遏制環境污染犯罪,嚴厲打擊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等犯罪,刑事立法理念發生了哪些變化?最高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聯合開展的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取得了怎樣的成效?面對近年來污染環境犯罪新出現的作案手段——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三部門又作出了哪些努力?
刑事立法與時俱進,準確認定罪與非罪
從歷史上看,環境污染問題是隨著工業化進程深化而日益凸顯的,相應地,法律對于污染環境行為的規制也有一個認識上逐步深化和法律上逐步細化的過程。
“我國關于污染環境罪的立法沿革大致經歷了1979年刑法的分散式規定、1997年刑法‘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增設、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污染環境罪’的獨立,以及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破壞環境資源者將入刑定罪嚴懲四個階段。”最高檢第一檢察廳主辦檢察官、二級高級檢察官勞娃向記者介紹道,污染環境罪在這四個階段經歷了從無到有、從粗到細、從分散到集中、從規制滯后到規制前置不斷完善的蛻變過程。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338條進行了修改,不僅將污染環境罪的法定刑增加到七年以上,最高可判十五年有期徒刑,還將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應的“后果特別嚴重”修改為“情節嚴重”。同時還規定了同一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在勞娃看來,這一規定不僅加大了對污染環境犯罪的懲處力度,也解決了以往污染環境犯罪案件量刑偏低的問題。
“污染環境類案件往往違法手段隱秘,溯源困難。高質效辦理涉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在開展檢驗鑒定等方面,需要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之間密切配合;在案件定性、證據固定等方面,需要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加強會商與協作。”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副院長陳紅楓表示。
其實,早在2013年,為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2013年解釋》),對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明確。
近年來,環境污染犯罪又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比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犯罪逐漸增多等。2016年,最高法、最高檢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起草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2013年解釋》作了全面修改和完善。
2019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聯合召開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會議對于認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危險廢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過錯,單位犯罪的認定等問題進行了討論。其中,關于危險廢物的認定,會議認為,對于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如果來源和相應特征明確,司法人員根據自身專業技術知識和工作經驗認定難度不大的,司法機關可以依據名錄直接認定。對于來源和相應特征不明確的,由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等出具書面意見,司法機關可以依據涉案物質的來源、產生過程、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以及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結合上述書面意見作出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的認定。會后不久,五部門聯合印發《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下稱《座談會紀要》)。
司法實踐中是如何落實《座談會紀要》相關要義的?記者采訪到了這樣一起案件——
王某來、張某科等人在北京市懷柔區懷柔鎮唐自口村、葛各莊村共收購并向外出售廢機油2000余噸,銷售金額達1000余萬元。該案經公安機關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后,懷柔區檢察院經審查發現,關于認定處置危險廢物噸數的證據,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缺乏相關證據予以輔助印證。
針對上述情況,該院第一時間引導公安機關調取可以證實犯罪嫌疑人收售廢機油數量的證據材料,以及污染環境的關鍵證據。公安機關立即調配警力,以北京市朝陽區、順義區以及懷柔區的汽修廠為重點,重點摸排向犯罪嫌疑人銷售廢機油的證人,并及時聯系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專業檢測機構,圍繞危險廢物的認定、涉案土地土壤污染情況進行證據補強,為后續案件順利辦理奠定了基礎。
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郭浩峰在辦案過程中切身感受到環境領域法律法規的健全對打擊污染環境違法犯罪的深遠意義。“以前,在辦理環境污染的案件中,經常遇到取證難度大等問題。隨著環境領域法律法規的完善,在破解環境保護執法難點的同時,為執法司法部門打擊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解決環境問題提供了更為明確具體的指引。”
凝聚行刑銜接合力,三部門協同攻堅
2020年,最高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下稱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明確于2020年7月至11月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專項行動。專項行動期間,三部門著力強化對地方專項行動開展情況的督促指導,對重大疑難案件實行現場督辦,對情節惡劣、影響較大的典型案件實施聯合掛牌督辦。
此次專項行動后,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高發勢頭有所遏制。據悉,自2020年起,三部門連續組織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2021年,三部門又將打擊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納入專項行動。
使用“COD去除劑”(即能夠將有機物質轉化為無機物質的物質,從而減少水體中COD含量的化學品)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是近年來污染環境犯罪中新出現的一種作案手段,區別于以往直接排放或通過暗管偷排污染物,其犯罪方式更為隱蔽。記者采訪到了全國首例對使用“COD去除劑”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進行刑事追責的案件,該案首次以判例形式對司法解釋中“干擾自動監測設施”予以細化解讀。
長興新天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新天地公司”)是浙江省湖州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新天地公司先后7次從長興開源化工有限公司購買“COD去除劑”共3噸多。新天地公司在購得“COD去除劑”后,將其投加在污水處理末端,干擾自動監測設施,從而降低COD自動監測數值,排放化學需氧量污染物。
湖州市公安機關與生態環境部門借助警企聯合實驗室建立的數據模型,通過網絡行為分析、購銷記錄挖掘、批量信息比對、虛擬身份確認等手段,識別可疑線索5條,經過追蹤走訪,最終鎖定嫌疑目標——新天地公司。
“這起案件在辦理過程中充分運用調查、偵查、審查三種調查核實方式,檢察、公安、生態環境三部門之間高效協同,構建起以審查為基礎、調查為關鍵、偵查為核心的行刑銜接新格局,有力提升了案件辦理質效。”湖州市檢察院第五檢察部檢察官費聰表示。
凝聚行刑銜接合力,頂層設計是關鍵。據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介紹,最高檢與公安部、生態環境部先后出臺《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關于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規定》等文件,著力強化對重大案件的會商督辦,暢通案情通報、信息共享渠道,不斷完善相關制度和機制,實現對污染環境犯罪“全方位打擊、全鏈條發力、全過程監督”。
記者采訪獲悉,目前,全國多地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生態環境部門密切協作配合,實現了執法與司法在監督職能、方式、模式和機制方面的有機融合——
江蘇省無錫市檢察院、無錫市公安局、無錫市生態環境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環境行政執法與司法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明確完善案件咨詢制度,即生態環境部門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咨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可以就案件辦理中的專業性問題咨詢生態環境部門;受咨詢的機關應當認真研究予以答復。
上海鐵檢院圍繞環境資源類案件辦理,推動建立跨區域多部門協作工作機制。比如與市、區兩級公安機關、行政主管部門、法院建立工作協作機制,推動環資類案件行刑銜接,積極引導偵查取證,并就以往各區污染環境案件執法辦案標準不統一問題,加強會商研究,擬制《污染環境罪取證指引》等辦案指南,為統一類案辦理提供精準指引。
……
在三年專項行動中,三部門將持續打擊環境違法犯罪放在減污降碳協同推進的大背景下統籌推進,取得了顯著成效。記者獲悉,三年專項行動期間,共批準逮捕涉嫌污染環境罪2250余件4210余人,起訴3068件7270人。
治罪與治理并重,從源頭堵塞漏洞
在北京市密云區某廢棄礦洞內,夏某、王某修建了多個蓄水池,將加入黃金選礦劑、氫氧化鈉等物質的溶液,噴淋到礦洞巖壁和底部碎石中進行選金作業。由于對廢水、廢渣收集處置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致使洗礦廢水直接排入山體裂隙和礦洞土壤中。經檢測,洗礦廢水中含氰化物,屬于危險廢物,且廢水水樣總氰化物濃度范圍分布在51.6—218mg/L,遠高于《水污染綜合排放標準(北京市地方標準)》規定的排放標準。
密云區檢察院對夏某、王某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后,法院對二人分別作出有罪判決。然而,這起案件的辦理并沒有止步于此。
“在無任何防護、防滲措施的情況下,大量含有劇毒氰化物的溶液直接排放到自然環境中,不僅會嚴重污染環境,還可能威脅地下水安全。”密云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曹驥告訴記者,密云區檢察院向當地政府和相關企業分別制發檢察建議,推動其加大對廢舊礦洞排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建議建立對發生在周邊的非法采礦、填埋生活垃圾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現和報告機制等。這些建議均得到迅速整改落實。
記者采訪了解到,對于涉及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件辦理中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多地檢察機關均積極發出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并通過“督”和“幫”的形式,與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形成工作合力,從源頭上堵塞管理漏洞和社會治理薄弱點。
此外,多地檢察機關還積極踐行“專業性法律監督+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綜合治理”生態檢察模式,在依法懲治涉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犯罪的同時,對于給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積極開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或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處被告人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并予以生態修復。
以湖南省江華縣檢察院辦理的鐘某星、陳某機等4人污染環境案為例,刑事檢察部門在辦案中發現犯罪嫌疑人長期從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工作,于是將系列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違法線索移送本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由公益訴訟檢察部門依法對涉案企業、人員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在各部門的協同下,該系列案的被告人主動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補償費用150萬元。
今年全國兩會上,最高檢工作報告指出“惡意損害公益必須懲罰性賠償”,得到審議報告的全國人大代表的高度認同。
“從個案辦理到類案監督,再溯源促標本兼治,法治中國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我感受到了在助推夯實‘中國之治’基石、社會治理實踐創新過程中,檢察機關健全完善社會治理制度的決心和信心。”全國人大代表、河北省保定市第二醫院口腔科主任馬永平表示。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中國式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在建設中國式現代化的征程中,中央有關執法司法部門一次次將目光聚焦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彰顯出狠抓生態文明建設的履職擔當。因為對生態負責,就是對人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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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