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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溫州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原書記林曉峰(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紹興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林曉峰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紹興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林曉峰利用擔任蒼南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副縣長,樂清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溫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衢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溫州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人員及其公司在工程項目承接、土地出讓、企業經營、工作安排及職務提拔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擔任樂清市委副書記、市長期間,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總臺記者 韓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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