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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網北京5月24日電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盧越)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司法賠償案件適用請求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該解釋充分關注賠償請求人在國家賠償案件中的相對弱勢地位,在規定各種情形的請求時效起算日時充分考慮賠償請求人是否存在行使權利的事實障礙和法律障礙,避免過早起算請求時效,對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當限制。
該解釋明確請求時效“自相關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之日起計算”為原則,保護賠償請求人先行通過相關訴訟或者執行程序尋求救濟的權利;在具體確定請求時效起算日時,規定以賠償請求人收到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的法律文書之日起計算,而非司法機關作出相關法律文書之日;關于辦案機關未依法作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的法律文書,盡管請求時效期間未起算,但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相關規定申請賠償,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充分保護賠償請求人的請求權;由于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請求時效中斷制度,解釋專門規定了請求時效的特殊期間扣除規則,明確對于賠償請求人通過其他法律程序主張權利或者尋求救濟的期間不計算在請求時效期間內,從而與國家賠償作為最后救濟程序的性質相一致,確保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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