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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款項我已籌集一部分,馬上就還錢,請不要拘留我。”近日,吉林高新法院執行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準備對被執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時,原本“穩如泰山”的被執行人急忙認錯,當場給付申請人欠款15萬元。
不久前,朱某以缺乏資金周轉為由向吳某借款100萬元。朱某出具借條,交由吳某收執,并承諾借款期限為一個星期。事后,朱某未按約還款。吳某多次催要未果,將朱某訴至吉林高新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但調解協議生效后,朱某未按約履行,吳某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后,執行法官向朱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相關材料。朱某向法官表達“苦衷”,想與吳某和解。在執行法官的組織下,雙方達成和解,并約定還款期限。然而,在和解協議約定的第一期還款時間屆滿后,朱某仍未還款。在多次電話督促無果后,執行法官決定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依法將其拘傳到法院后進行嚴厲的批評教育,并告知其再不履行就會被送拘。原本一拖再拖的朱某,見執行法官動了真格,立馬慌了手腳,當場給付申請人賠償款15萬元,并向執行法官作出后續還款承諾。(江城日報全媒體記者 毛迪楠 通訊員 湯絲焱 松花江網編輯 孫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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