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1日訊 近日,證監會江蘇監管局網站公布的《江蘇證監局關于對王士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26號)顯示,經查,截至2021年9月9日,王士濤作為江蘇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博”,688408.SH)時任核心技術人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3.66萬股,占公司總股本0.62%,所持股份來源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述股份于2021年8月30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021年9月10日至17日期間,王士濤將所持33萬股公司股份通過大宗交易方式進行減持,轉讓的首發前股份超過了公司上市時王士濤所直接持有股份總數的25%。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王士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中信博官網顯示,江蘇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信博”,股票代碼:688408)成立于2009年,公司總部位于江蘇昆山,在上海設有營銷中心,在常州設有生產制造基地。截至2020年底,主營業務為光伏跟蹤支架、固定支架及BIPV系統的研發、設計、生產和銷售,是一家光伏跟蹤支架、固定支架及BIPV系統制造商和解決方案提供商。2020年8月,中信博登陸中國A股科創板。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三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于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采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江蘇證監局關于對王士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王士濤:
經查,截至2021年9月9日,你作為江蘇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博或公司)時任核心技術人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36,629股,占公司總股本0.62%,所持股份來源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述股份于2021年8月30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2021年9月10日至17日期間,你將所持330,000股公司股份通過大宗交易方式進行減持,轉讓的首發前股份超過了公司上市時你所直接持有股份總數的25%。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的學習,嚴格規范交易行為,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2年3月25日
關鍵詞: 核心技術
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