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8日訊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網站昨日披露的《關于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福建證監局發現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個別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參與基金銷售;基金銷售人員未告知個別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意見;在基金銷售過程中,基金銷售人員向個別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未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2016年《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和2020年《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相關規定: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基金銷售相關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相關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擅自開辦基金銷售業務的,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罰款。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經查,我局發現你行存在以下問題:
一、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不符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公募基金銷售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個別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參與基金銷售。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以下簡稱《基金銷售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基金銷售人員未告知個別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意見。不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以下簡稱2016年《適當性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
四、在基金銷售過程中,基金銷售人員向個別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不符合2016年《適當性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五、未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不符合2016年《適當性辦法》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7號,以下簡稱2020年《適當性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根據《公募基金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基金銷售辦法》第八十七條、2016年《適當性辦法》和2020年《適當性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你行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并于2022年5月6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視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2年3月30日
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