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13日訊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陜西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陜銀保監罰決字〔2022〕40號、41號)顯示,工銀安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簡稱“工銀安盛人壽陜西分公司”)、康迎偉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保險代理人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依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八條、第一百一十條,陜西銀保監局對工銀安盛人壽陜西分公司給予警告,處0.5萬元罰款。依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九條,陜西銀保監局對康迎偉給予警告,并處罰款0.2萬元。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八條:保險公司委托保險代理人代理保險業務,應遵循平等互利、雙方自愿的原則,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書》。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九條: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依照《保險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應當予以處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一十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對保險公司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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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