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18日訊 今日,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網站公布的《湖北證監局關于對武漢睿通致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武漢睿通致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睿通致和投資)存在以下5宗違規行為:一、部分基金產品未托管且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二、存在將不同私募基金財產混同運作的情況;三、利用基金財產和職務之便,為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四、存在挪用基金財產情況;五、不按照合伙協議約定履行職責。
睿通致和投資上述行為一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二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三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行為四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行為五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決定對睿通致和投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據21世紀經濟報道,睿通致和投資成立于2015年3月,注冊資本1000萬元。睿通致和投資前身為天風睿通(武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風睿通),成立時的股權結構是,天風證券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天風天睿投資有限公司持股65%,馮曉明持股35%。2018年2月,天風天睿退出,股權轉讓給由當代系“掌門人”艾路明實際控制的武漢當代集團旗下武漢當代瑞通投資管理公司,天風睿通也同時更名為睿通致和投資。
相關法規:
《私募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托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武漢睿通致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武漢睿通致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部分基金產品未托管且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二、存在將不同私募基金財產混同運作的情況;
三、利用基金財產和職務之便,為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存在挪用基金財產情況;
五、不按照合伙協議約定履行職責。
你公司上述行為一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二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三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行為四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行為五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22年4月8日
關鍵詞: 財產混同
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