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18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網站公布的《關于對協同創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李萬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協同創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同創新基金)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完成備案手續的情形。
上述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協同創新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李萬壽于2013年8月至今任協同創新基金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對協同創新基金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李萬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伙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托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協同創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協同創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完成備案手續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2年3月27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李萬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李萬壽:
經查,協同創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同創新)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完成備案手續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你于2013年8月至今任協同創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對協同創新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2年3月27日
關鍵詞: 創新基金
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