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19日訊 近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對內蒙古興業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22〕第81號)。內蒙古興業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興業礦業”,000426.SZ)于2019年1月至6月期間向合營企業昆明市東川區銅都礦業有限公司累計提供借款4159.80萬元,截至目前尚有3409.80萬元款項未收回。興業礦業未按規定就前述提供財務資助事項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
興業礦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7.4.3條、7.4.4條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希望興業礦業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及時整改并披露,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興業礦業官網顯示,內蒙古興業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興業礦業;證券代碼:000426)位于內蒙古赤峰市,是一家以金屬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為主的大型礦業公司。公司于1996年8月2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2011年10月24日,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將原有城市供熱、供電的主營業務置換為有色金屬及貴金屬采選及冶煉。擁有國內以銀、錫為主儲量較大的有色多金屬礦山,主要產品為鉛、鋅、銅、鐵、錫、鉍、鎢、銻、銀等有色金屬、貴金屬及黑金屬,擁有西烏珠穆沁旗銀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興業集團錫林礦業有限公司、內蒙古興業集團融冠礦業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子公司。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7.4.3條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提供資助,應當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決議,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董事會審議財務資助事項時,公司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如有)應當對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事項的合法合規性、對公司的影響以及存在的風險等發表獨立意見。
《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7.4.4條規定: 上市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事項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被資助對象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負債率超過 70%;
(二)單次財務資助金額或者連續十二月累計對外提供財務資助金額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內蒙古興業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公司部監管函〔2022〕第81號
內蒙古興業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你公司于2019年1月至6月期間向合營企業昆明市東川區銅都礦業有限公司累計提供借款4159.80萬元,截至目前尚有3409.80萬元款項未收回。你公司未按規定就前述提供財務資助事項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7.4.3條、7.4.4條的規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及時整改并披露,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你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及相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特此函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4月18日
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