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21日訊日前,深交所網站公布了《關于對深圳勁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22〕第85號)。2022年4月15日,深圳勁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勁嘉股份”,002191.SZ)披露《關于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被立案調查的公告》稱,董事會于2022年4月14日下午收到公司總經理侯旭東通知,其于2022年4月1日簽收上猶縣監察委員會簽發的關于對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喬魯予進行立案調查并實施留置的通知書,但直至董事長喬魯予未出席公司第六屆董事會2022年第三次會議,已無法正常履職后才向董事會報告。
勁嘉股份總經理侯旭東在知悉上述事項時未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公司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勁嘉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7.7.6條的規定。
勁嘉股份總經理侯旭東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2.1.2條、第7.7.6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深交所希望勁嘉股份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經記者查詢,勁嘉股份成立于1996年10月,1997年正式投產,2007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碼002191)。公司主要從事高端包裝印刷品及材料的研發與生產。
勁嘉股份2021年年報顯示,公司實際控制人喬魯予于2003年至2006年任公司董事長;2006年至2010年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現任公司董事長。
相關規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者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他權益變動主體,重大資產重組、再融資、重大交易、破產事項等有關各方,為前述主體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對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復牌、退市等事項承擔相關義務的其他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2.1.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規則所稱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是指本規則第1.4條規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擔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2.1.2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或者對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異議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聲明并說明理由,公司應當予以披露。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7.7.6條:上市公司出現下列使公司面臨重大風險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相關情況及對公司的影響:
(一)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重大損失;
(二)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三)可能依法承擔的重大違約責任或者大額賠償責任;
(四)公司決定解散或者被有權機關依法責令關閉;
(五)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或者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產程序;
(六)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抵押、質押或者報廢超過總資產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刑事處罰,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其他有權機關重大行政處罰;
(十)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或者職務犯罪被紀檢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十一)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除董事長、總經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身體、工作安排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職責達到或者預計達到三個月以上,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十二)本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重大風險情況。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深圳勁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監管函
公司部監管函〔2022〕第85號
深圳勁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侯旭東:
2022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關于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被立案調查的公告》稱,董事會于2022年4月14日下午收到公司總經理侯旭東通知,其于2022年4月1日簽收上猶縣監察委員會簽發的關于對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喬魯予進行立案調查并實施留置的通知書,但直至董事長喬魯予未出席公司第六屆董事會2022年第三次會議,已無法正常履職后才向董事會報告。你公司總經理侯旭東在知悉上述事項時未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你公司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7.7.6條的規定。
你公司總經理侯旭東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2.1.2條、第7.7.6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同時,提醒你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及相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特此函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4月20日
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