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21日訊 (記者 徐自立)昨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聯合發布5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據了解,此次發布的5起典型案例分別是山東薛某某行賄、串通投標案,浙江貴某貴金屬有限公司、李某某單位行賄案,江西王某某行賄案,河南高某某行賄案,四川劉某富行賄、非法采礦案。
案例四“河南高某某行賄案”基本案情顯示,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漢族,河南雙某藥業有限公司業務員,負責河南南陽、平頂山地區“大輸液”銷售業務。
2013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通過南陽市濟某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某公司)向南陽市方城縣某某醫院配送其任職公司生產的“大輸液”產品。為長期在該醫院銷售“大輸液”產品并增加銷量,謀取不正當競爭優勢,根據時任該醫院院長化某(已判決)的要求,以交付“大輸液”利潤的方式向化某行賄,先后43次給予化某共計615.9萬元;為得到時任該醫院藥品科科長張某某(已判決)的幫助,先后13次給予張某某人民幣共計6萬元。
2019年7月15日,河南省南召縣監察委員會對高某某涉嫌嚴重違法問題立案調查,8月22日對高某某以涉嫌行賄罪移送南召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10月8日南召縣人民檢察院對高某某以涉嫌行賄罪向南召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2月16日南召縣人民法院以行賄罪判處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高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經記者計算,高某某累計向化某與張某某行賄56次,金額共計621.9萬元。
化某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豫1321刑初581號)顯示,河南雙某藥業有限公司為河南雙鶴華利藥業有限公司(簡稱“雙鶴華利”),南陽市濟某醫藥有限公司則是南陽市濟康醫藥有限公司。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高某分2次送給被告人化某“大輸液”利潤共計25萬元;2014年高某分8次送給化某“大輸液”利潤共計70萬元;2015年高某分8次送給化某“大輸液”利潤共計78萬元;2016年高某分7次送給化某“大輸液”利潤共計84.6萬元;2017年高某分8次送給化某共計154萬元;2018年高某分9次送給化某“大輸液”利潤共計153.3萬元;2019年4月高某送給化某“大輸液”利潤51萬元。以上賄款共計615.9萬元,化某收受后自肥。
2020年1月2日,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化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80萬元。二、追繳被告人化某違法所得1046.4萬元及孳息,上繳國庫。
華潤雙鶴年報顯示,河南雙鶴華利藥業有限公司為華潤雙鶴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潤雙鶴”,600062.SH)全資子公司。
記者致電華潤雙鶴方面嘗試了解更多情況,對方工作人員回應稱:“具體情況我們不清楚,一切以官方對外公告為準,我們沒有什么可說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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