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5月9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大連監管局網站公布了《關于對恒力期貨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2〕3號)。2022年4月,大連證監局在向恒力期貨有限公司傳達相關工作要求的過程中,發現公司反洗錢部門負責人已于2022年3月9日離職。經核實,恒力期貨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要求及時報告反洗錢部門負責人相關變更信息的行為。
恒力期貨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第十條有關規定,反映出公司反洗錢業務管控不到位,對反洗錢相關制度要求的掌握理解需進一步加強。
按照《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現責令恒力期貨有限公司改正。恒力期貨有限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反洗錢業務內部管理,提升風控水平,并于收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大連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經記者查詢,恒力期貨有限公司為江蘇德力化纖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江蘇德力化纖有限公司為江蘇恒力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江蘇恒力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為恒力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58.0269%。
恒力石化(600346.SH)2021年年報顯示,公司對恒力期貨有限公司間接持股99.99%,恒力期貨有限公司為恒力石化子公司。
《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第十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其內部反洗錢工作部門設置、負責人及專門負責反洗錢工作的人員的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如有變更,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送更新后的相關信息。
《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第十七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遵守本辦法有關報告、備案或建立相關內控制度等規定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或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2〕3號
關于對恒力期貨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恒力期貨有限公司:
2022年4月,我局在向你公司傳達相關工作要求的過程中,發現你公司反洗錢部門負責人已于2022年3月9日離職。經核實,你公司存在未按要求及時報告反洗錢部門負責人相關變更信息的行為。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68號)第十條有關規定,反映出你公司反洗錢業務管控不到位,對反洗錢相關制度要求的掌握理解需進一步加強。按照《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改正。你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反洗錢業務內部管理,提升風控水平,并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2年4月25日
關鍵詞: 責令改正
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