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9日訊 昨日,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網站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89號、90號顯示,深圳市盛世景投資有限公司(簡稱:盛世景投資)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個別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寧新江自盛世景投資成立之日起至今擔任盛世景投資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對盛世景投資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盛世景投資及寧新江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根據記者查詢,盛世景投資成立于2010年5月17日,注冊資本1億元,實繳資本1億元,目前管理規模100億元以上。
相關法規:
《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伙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托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市盛世景投資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盛世景投資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個別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切實提高規范運作意識,持續加強業務管理,盡職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2年5月17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寧新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寧新江:
經查,深圳市盛世景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世景)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個別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你自盛世景成立之日起至今擔任盛世景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對盛世景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2年5月17日
關鍵詞: 盛世景投資
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