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23日訊日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布的《關于對內蒙古云科數據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股轉掛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57號)顯示,經查明,內蒙古云科數據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云科數據”,873043)有以下違規事實:
一、重大會計差錯
2022年4月29日,云科數據披露了《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對2019年至2020年年度財務報告中涉及的會計差錯事項進行說明,并對財務數據進行追溯調整。其中,調整影響2020年凈利潤-738.08萬元,調整前2020年凈利潤為2658.74萬元,調整后為1920.67萬元,調整比例為-27.76%;調整影響2020年期末凈資產-1382.16萬元,調整前2020年期末凈資產為6267.39萬元,調整后期末凈資產為4885.22萬元,調整比例為-22.05%。
(資料圖片)
云科數據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布)第三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時任董事長景偉、時任財務負責人柳俊東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布)第三條的規定。
二、資金占用
2019年,云科數據實際控制人景偉存在通過其他應收款占用掛牌公司資金的情形,上述行為構成資金占用,日最高占用金額71.85萬元,占掛牌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2.14%。截至2022年4月29日,上述占用資金已全部歸還。
實際控制人景偉違規占用掛牌公司資金的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4.1.4條的規定。
云科數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實際控制人占用公司資金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同時未及時披露占用資金的情況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17年12月22日發布)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構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違規。
三、違規對外擔保
2022年5月27日,云科數據簽署為控股股東內蒙古云科一眾(集團)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抵押合同,擔保金額500萬元,占掛牌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7.14%。云科數據于2022年6月15日召開股東大會補充審議上述擔保事項。
云科數據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2021年11月12日發布,以下簡稱《公司治理規則》)第一百零二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1年11月12日發布,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構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時任董事長景偉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公司治理規則》第五條、《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業務規則》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做出如下決定:對內蒙古云科數據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景偉、時任財務負責人柳俊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對于上述懲戒,全國股轉公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掛牌公司應自收到自律監管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相應信息。
經記者查詢發現,內蒙古云科數據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注冊資本4070萬人民幣。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在新三板掛牌,股票簡稱:云科數據,股票代碼:873043,現任主辦券商為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云科數據2021年年報顯示,景偉為公司實際控制人,2018年3月至今任云科數據董事長。
2021年12月31日,云科數據發布的《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輔導備案及其進展公告》顯示,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與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源證券”)簽訂了《內蒙古云科數據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輔導協議》;于2021年12月27日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以下簡稱“內蒙古證監局”)提交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上市輔導備案申請材料。內蒙古證監局于2021年12月30日予以受理,公司輔導期自2021年12月30日開始計算,輔導機構為開源證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17年12月22日發布)第四十八條: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實發生或董事會決議之日起及時披露:
(一)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發生變更;
(二)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關聯方占用資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掛牌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東所持掛牌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五)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六)掛牌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七)掛牌公司董事會就收購與出售重大資產、對外重大投資(含委托理財、對子公司投資等)事項的方案、協議簽訂作出決議;
(八)掛牌公司董事會就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者發行其他證券品種作出決議;
(九)掛牌公司董事會就回購股份、股權激勵方案作出決議;
(十)掛牌公司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因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修訂造成的除外),變更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掛牌公司董事會就對外提供借款(對控股子公司借款除外)、對外提供擔保(對控股子公司擔保除外)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掛牌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三)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十四)掛牌公司取得或喪失重要生產資質、許可、特許經營權,或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行業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十五)掛牌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立案調查,被移送司法機關或追究刑事責任,受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員,受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構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十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主辦券商認定的其他情形。
掛牌公司發生違規對外擔保,或者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占用的,應當披露相關事項的整改進度情況。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布)第三條: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1年11月12日發布)第三條: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1年11月12日發布)第四十一條:掛牌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按照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治理相關規則須經董事會審議的關聯交易事項。
掛牌公司應當在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披露關聯交易的表決情況及表決權回避制度的執行情況。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2021年11月12日發布)第一百零二條:掛牌公司為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應當具備合理的商業邏輯,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掛牌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掛牌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應當提供反擔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2021年11月12日發布)第五條: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破產管理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業務規則,誠實守信,自覺接受全國股轉公司的自律管理。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公眾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占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4.1.4條: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應切實保證掛牌公司的獨立性,不得利用其股東權利或者實際控制能力,通過關聯交易、墊付費用、提供擔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間接侵占掛牌公司資金、資產,損害掛牌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對本業務規則1.4條規定的監管對象采取下列自律監管措施:
(一)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
(六)責令改正;
(七)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八)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證券賬戶交易;
(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監管對象應當積極配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回答問詢,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要求提交說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收購人、破產管理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及相關主體出現違規行為的,全國股轉公司或業務部門可以實施以下自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即以口頭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防范、補救或者改正;
(二)約見談話,即要求監管對象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就有關違規行為接受質詢和訓誡,并要求其作出解釋說明,采取措施及時防范、補救或者改正;
(三)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即要求監管對象提交在規定時間內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書面承諾;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書面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防范、補救或者改正;
(五)責令改正,即要求監管對象停止違規行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說明,即要求監管對象對信息披露中的錯漏事項進行公開更正,或者對有關事項或風險情況予以公開澄清或說明;
(七)要求公開致歉,即要求監管對象對違規事項以公告形式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八)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參加指定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或考試,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召開說明會,就特定事項公開向投資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十)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內不辦理相關人員所持掛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請;
(十一)建議掛牌公司更換相關任職人員,即建議掛牌公司更換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并及時選聘符合資格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十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股轉掛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57號
關于對內蒙古云科數據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
內蒙古云科數據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科數據),住所地: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東二環東河灣興泰商務廣場T4寫字樓9樓。
景偉,男,1982年9月出生,時任董事長、實際控制人。
柳俊東,男,1981年9月出生,時任財務負責人。
經查明,云科數據有以下違規事實:
一、重大會計差錯
2022年4月29日,云科數據披露了《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對2019年至2020年年度財務報告中涉及的會計差錯事項進行說明,并對財務數據進行追溯調整。其中,調整影響2020年凈利潤-7,380,776.44元,調整前2020年凈利潤為26,587,444.88元,調整后為19,206,668.44元,調整比例為-27.76%;調整影響2020年期末凈資產-13,821,634.02元,調整前2020年期末凈資產為62,673,868.33元,調整后期末凈資產為48,852,234.31元,調整比例為-22.05%。
云科數據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布)第三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時任董事長景偉、時任財務負責人柳俊東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布)第三條的規定。
二、資金占用
2019年,云科數據實際控制人景偉存在通過其他應收款占用掛牌公司資金的情形,上述行為構成資金占用,日最高占用金額718,500元,占掛牌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2.14%。截至2022年4月29日,上述占用資金已全部歸還。
實際控制人景偉違規占用掛牌公司資金的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4.1.4條的規定。
云科數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實際控制人占用公司資金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同時未及時披露占用資金的情況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17年12月22日發布)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構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違規。
三、違規對外擔保
2022年5月27日,云科數據簽署為控股股東內蒙古云科一眾(集團)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抵押合同,擔保金額5,000,000元,占掛牌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7.14%。云科數據于2022年6月15日召開股東大會補充審議上述擔保事項。
云科數據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2021年11月12日發布,以下簡稱《公司治理規則》)第一百零二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1年11月12日發布,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構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時任董事長景偉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公司治理規則》第五條、《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業務規則》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我司做出如下決定:
對內蒙古云科數據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景偉、時任財務負責人柳俊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按照《信息披露規則》《公司治理規則》等業務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完整、準確、及時,規范公司治理、誠實守信、規范運作。特此告誡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并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我司將進一步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對于上述懲戒,我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掛牌公司應自收到本自律監管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相應信息。
全國股轉公司掛牌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6月17日
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