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28日訊 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93號、94號顯示,深圳雪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雪杉基金)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未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個別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等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資料圖片)
林知于2015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擔任雪杉基金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董事,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決定對雪杉基金、林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雪杉基金成立于2015年1月29日,注冊資本3250萬元,目前管理規模50至100億元。
相關法規:
《私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雪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雪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未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個別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等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2年6月18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林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林知:
經查,深圳雪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雪杉基金或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未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個別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等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你于2015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擔任雪杉基金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董事,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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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