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30日訊近日,中國證監會網站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4號)。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6月6日期間,王翔宇減持好利來(中國)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利科技”,002729.SZ)股票比例為5.48%,在累計減持比例達到5%時未按規定停止減持并履行報告、公告義務。2022年6月8日,王翔宇通過好利科技披露了《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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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持股5%以上股東,王翔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2020年修正)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王翔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王翔宇應提高規范意識,嚴格遵守證券法律法規要求,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廈門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好利科技官網顯示,好利來(中國)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于2014年9月12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證券簡稱:“好利科技”,證券代碼:“002729”。公司專業研發、生產、銷售電路保護器產品,擁有眾多專利產品,是全球知名的電路保護器制造商。產品包括SMD熔斷器、微型熔斷器、小型熔斷器、溫度保險絲、低壓熔斷器及自恢復保險絲等電路保護器,廣泛應用于數碼、通訊、家用電器、光伏產品、LED照明、新能源、交通、儀器儀表、電動玩具,以及其它各種電子電力電源和系統的保護。
王翔宇為好利科技第三大股東,持股8.44%。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2020年修正)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以下為原文:
廈門證監局關于對王翔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王翔宇:
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6月6日期間,你減持好利來(中國)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利科技或公司)股票比例為5.48%,在累計減持比例達到5%時未按規定停止減持并履行報告、公告義務。2022年6月8日,你通過好利科技披露了《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作為持股5%以上股東,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2020年修正)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提高規范意識,嚴格遵守證券法律法規要求,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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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