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4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關于對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決定,經查,發現恒泰證券副董事長代為履行董事長職務的時間已超過6個月。?
恒泰證券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內蒙古證監局?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恒泰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資料圖)
恒泰證券官網顯示,公司成立于1992年,注冊地為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綜合性、全牌照證券公司。2015年10月,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在香港以「恒投證券」(中文)及「HENGTOU SECURITIES」(英文)名義開展業務,股份代號1476.HK)。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三十四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不得授權不符合任職條件或者從業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責。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合規負責人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由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務,相關人員代為履行職務應當謹慎勤勉盡責,且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自按照前款規定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決定的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應當要求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限期另行作出決定,并要求原代為履行職務的人員停止履行職務。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五十一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更換有關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或者提供福利、責令暫停履行職務、責令停止職權、責令解除職務、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收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停止職權或者解除職務的決定后,應當立即停止有關人員職權或者解除其職務,不得將其調整到其他平級或者更高層級職務。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被暫停履行職務期間,不得擅自離職。
以下為全文:
關于對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決定
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副董事長代為履行董事長職務的時間已超過6個月。??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關注治理風險,完善內部管理,及時消除問題隱患,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
內蒙古證監局
2022年6月24日
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