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19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網站公布的《關于對杭州萊茵映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于對鄭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杭州萊茵映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萊茵映雪)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3宗違規行為。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一、未完整留存投資運作決策過程性材料。
二、關聯交易未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三、發生重大事項未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鄭宇作為萊茵映雪董事、法定代表人和投研負責人,未謹慎勤勉履行相關職責與義務,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萊茵映雪、鄭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根據記者查詢,萊茵映雪成立于2015年4月6日,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2015年6月11日萊茵映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萊茵映雪的大股東為上海映雪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51%。上海映雪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管理規模100億元以上。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杭州萊茵映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杭州萊茵映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截至現場檢查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完整留存投資運作決策過程性材料。
二、關聯交易未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三、發生重大事項未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謹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職責。公司應當在2022年7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后再次發生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2年7月12日
關于對鄭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鄭宇:
我局在對杭州萊茵映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業務情況現場檢查中發現,公司存在未完整留存投資運作決策過程性材料、關聯交易未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發生重大事項未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等問題。
你作為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和投研負責人,未謹慎勤勉履行相關職責與義務,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于2022年7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2年7月12日
關鍵詞: 映雪投資
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