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25日訊近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對中山潤田投資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93號)。經查,中山潤田投資有限公司作為中炬高新技術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炬高新”,600872.SH)控股股東,于2021年6月23日通過中炬高新發布公告,披露于2021年6月22日增持中炬高新股份67萬股,并計劃自本次增持之日起12個月內繼續擇機增持中炬高新股份,累計增持比例不低于中炬高新已發行股份的1%(含本次已增持股份),但截至2022年6月22日增持股份計劃期限屆滿,中山潤田投資有限公司合計僅增持中炬高新股份67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8%。
中山潤田投資有限公司未按公開承諾完成中炬高新股份增持計劃,未及時向中炬高新報告并披露不能按期完成股份增持計劃的相關信息,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證監會公告〔2022〕16號)第八條、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中山潤田投資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中山潤田投資有限公司應切實吸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范作出及履行承諾行為,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資料圖片)
中炬高新官網顯示,中炬高新技術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995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碼600872,是中山市第一家上市公司。公司致力于資產經營和資本運營,投資范圍涉及調味品及健康食品業、國家級高新區開發與招商、房地產業、汽車配件業等領域,目前核心業務為調味品及健康食品、園區綜合開發。旗下全資子公司廣東美味鮮調味食品有限公司是國內知名的大型調味食品生產企業,擁有“廚邦”、“美味鮮”兩大品牌,產品涵蓋醬油、雞粉(精)、蠔油、醬類、料酒、醋類、食用油、腐乳、味精、汁類、火鍋底料等10多個品類,生產規模及市場占有率位居全國前列。
截至2022年7月20日,中山潤田投資有限公司為中炬高新第一大股東,持股17.84%。
6月23日,中炬高新發布關于控股股東增持股份計劃實施期限屆滿暨增持結果的公告。中炬高新技術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中山潤田投資有限公司(簡稱“中山潤田”)擬計劃自2021年6月23日起12個月內,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增持公司A股股份,累計增持比例不低于當前公司已發行總股份的1%。截至2022年6月22日,本次增持計劃實施期限屆滿。中山潤田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已累計增持公司股份67萬股,占公司總股份的0.08%。
7月20日,中炬高新發布關于控股股東被動減持達1%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接到中山潤田通知,其收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書,判定執行申請人廣東粵財信托有限公司(簡稱:“粵財信托”)變價中山潤田持有的公司2655萬股股份,以清償債務7.25億元及利息。2022年4月22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中山潤田的《關于中炬高新股份被動減持告知函》,通知公司粵財信托將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等方式減持中山潤田所持公司股份246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比例3.09%,2022年7月15日,控股股東中山潤田持股比例從減持計劃公告日的20.56%減少至19.44%,截止公告日,控股股東中山潤田持股比例從19.44%減少至17.84%,控股股東被動減持比例達到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說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并購重組活動;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證監會公告〔2022〕16號)第八條規定:【承諾人的信息披露配合義務】承諾人應當關注自身經營、財務狀況及承諾履行能力,在其經營財務狀況惡化、擔保人或者擔保物發生變化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其無法履行承諾時,應當及時告知上市公司,說明有關影響承諾履行的具體情況,同時提供新的履行擔保,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第十五條規定:【違反承諾的情形】違反承諾是指未按承諾的履約事項、履約方式、履約時限、履約條件等履行承諾的行為。變更、豁免承諾的方案未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承諾到期的,視同超期未履行承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2〕93號
關于對中山潤田投資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山潤田投資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作為中炬高新技術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炬高新)控股股東,于2021年6月23日通過中炬高新發布公告,披露于2021年6月22日增持中炬高新股份67萬股,并計劃自本次增持之日起12個月內繼續擇機增持中炬高新股份,累計增持比例不低于中炬高新已發行股份的1%(含本次已增持股份),但截至2022年6月22日增持股份計劃期限屆滿,你公司合計僅增持中炬高新股份67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8%。
你公司未按公開承諾完成中炬高新股份增持計劃,未及時向中炬高新報告并披露不能按期完成股份增持計劃的相關信息,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證監會公告〔2022〕16號)第八條、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切實吸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范作出及履行承諾行為,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2年7月16日
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