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26日訊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網站今日公布了關于對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軒高科”,002074.SZ)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和關于對李縝、潘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安徽證監局發現國軒高科存在四宗違規行為。
一、壞賬準備計提方面。2020年年報未充分考慮湖南獵豹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益維汽車工業有限公司等客戶應收賬款已經顯著增加的信用風險,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導致公司2020年年報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
二、關聯交易審批方面。2021年上半年,公司與關聯法人埃諾威(蘇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累計發生日常關聯交易金額6587.53萬元,達到臨時披露標準時未及時披露,直至2021年8月26日才經董事會審議后披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一條規定。
(資料圖)
三、政府補助披露方面。2020年9月底,公司子公司合肥國軒高科動力能源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收到與收益有關的政府補助合計16935.09萬元,應披露而未及時披露,遲至2020年10月14日才披露。2020年12月30日,公司子公司合肥國軒高科動力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新能源汽車財政獎補3049.81萬元,應披露而未及時披露,遲至2021年1月7日才披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規定。
四、其他方面。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進展公告中,未對1名離職人員實施和披露應該回購注銷限制性股票的進展公告,導致相關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第四十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國軒高科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并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李縝作為上市公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潘旺作為上市公司時任財務負責人,是上述違規問題的主要責任人。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李縝、潘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說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并購重組活動;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法》等規定,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壞賬準備計提方面。2020年年報未充分考慮湖南獵豹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益維汽車工業有限公司等客戶應收賬款已經顯著增加的信用風險,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導致公司2020年年報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
二、關聯交易審批方面。2021年上半年,公司與關聯法人埃諾威(蘇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累計發生日常關聯交易金額6587.53萬元,達到臨時披露標準時未及時披露,直至2021年8月26日才經董事會審議后披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一條規定。
三、政府補助披露方面。2020年9月底,公司子公司合肥國軒高科動力能源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收到與收益有關的政府補助合計16935.09萬元,應披露而未及時披露,遲至2020年10月14日才披露。2020年12月30日,公司子公司合肥國軒高科動力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新能源汽車財政獎補3049.81萬元,應披露而未及時披露,遲至2021年1月7日才披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規定。
四、其他方面。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進展公告中,未對1名離職人員實施和披露應該回購注銷限制性股票的進展公告,導致相關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第四十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并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現要求你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于2022年7月27日下午3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安徽證監局(合肥市高新區天波路6號)223室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2年7月20日
關于對李縝、潘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李縝、潘旺:
根據《證券法》等規定,我局對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壞賬準備計提方面。2020年年報未充分考慮湖南獵豹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益維汽車工業有限公司等客戶應收賬款已經顯著增加的信用風險,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導致公司2020年年報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
二、關聯交易審批方面。2021年上半年,公司與關聯法人埃諾威(蘇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累計發生日常關聯交易金額6587.53萬元,達到臨時披露標準時未及時披露,直至2021年8月26日才經董事會審議后披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一條規定。
三、政府補助披露方面。2020年9月底,公司子公司合肥國軒高科動力能源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收到與收益有關的政府補助合計16935.09萬元,應披露而未及時披露,遲至2020年10月14日才披露。2020年12月30日,公司子公司合肥國軒高科動力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新能源汽車財政獎補3049.81萬元,應披露而未及時披露,遲至2021年1月7日才披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規定。
四、其他方面。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進展公告中,未對1名離職人員實施和披露應該回購注銷限制性股票的進展公告,導致相關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第四十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李縝作為上市公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潘旺作為上市公司時任財務負責人,是上述違規問題的主要責任人。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李縝、潘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你二人應深刻吸取教訓,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杜絕類似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2年7月20日
關鍵詞: 國軒高科
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