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交所網站披露了關于對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珠峰”,600338.SH)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上證公監函〔2022〕0181號)。
(資料圖)
決定顯示,經查明,2022年2月18日,西藏珠峰披露公告稱,與西安藍曉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曉科技)簽訂《阿根廷鋰鉀有限公司年產5萬噸碳酸鋰鹽湖提鋰建設項目25000噸/年碳酸鋰規模鹵水提鋰項目吸附段設備供貨合同》。3月3日,公司披露該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約定5月31日前,完成1萬噸碳酸鋰規模鹵水提鋰吸附設備的發貨;7月31日前,完成1.5萬噸碳酸鋰規模鹵水提鋰吸附設備,以及1萬噸碳酸鋰規模鹵水提鋰吸附劑的發貨。上述履行期限屆滿后,公司未在2022年5月31日和7月31日及時披露履約進展。直至2022年8月20日,公司才在半年報中披露第一批設備履約進展,9月28日在監管問詢函回復公告中披露第二批設備履約進展。
2022年3月14日,西藏珠峰公告稱,公司和啟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聯合體浙江宋都鋰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體)簽訂《阿根廷鋰鉀有限公司年產5萬噸碳酸鋰鹽湖提鋰建設項目設備、運營、技術服務合作協議》并生效,約定合同簽訂之日起120天內聯合體完成1.5萬噸/年碳酸鋰規模鹵水提鋰吸附設備,及2.5萬噸/年碳酸鋰規模鹵水提鋰的膜段主要設備的發貨;合同簽訂之日起120天至210天內聯合體完成1萬噸/年碳酸鋰規模鹵水提鋰吸附設備、1.5萬噸/年碳酸鋰規模鹵水提鋰吸附劑發貨等。合同簽訂之日起120天期限屆滿時即(2022年7月11日),公司仍未披露履約進展。7月13日,公司仍在上證e互動回復投資者稱相關合同在正常推進中。8月18日,公司披露稱單方面解除協議,相關合同自始未得到實質性履約。
上交所指出,西藏珠峰鋰鹽湖開發相關協議的履約進展,是投資者高度關注的重大事項,也是投資者判斷公司投資價值的重要依據。公司應當根據實際進展情況,真實、準確、完整地予以披露,以明確市場預期。但公司未在履約期屆滿時及時披露進展、也未提示相關協議履行的不確定性風險,在回復上證e互動投資者提問時未如實反映實際情況,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及時。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1條、第2.1.4條、第2.1.6條、第2.2.6條等有關規定。
西藏珠峰時任董事長黃建榮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董事會秘書胡晗東作為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4.3.1條、第4.3.5條、第4.4.2條的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決定對西藏珠峰及時任董事長黃建榮、時任董事會秘書胡晗東予以監管警示。
相關法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2.2條:本所可以根據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開致歉;
(六)要求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七)建議更換相關任職人員;
(八)暫停投資者賬戶交易;
(九)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
(十)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西藏珠峰,A股證券代碼:600338;
黃建榮,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
胡晗東,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2022年2月18日,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珠峰或公司)披露公告稱,與西安藍曉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曉科技)簽訂《阿根廷鋰鉀有限公司年產5萬噸碳酸鋰鹽湖提鋰建設項目25000噸/年碳酸鋰規模鹵水提鋰項目吸附段設備供貨合同》。3月3日,公司披露該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約定5月31日前,完成1萬噸碳酸鋰規模鹵水提鋰吸附設備的發貨;7月31日前,完成1.5萬噸碳酸鋰規模鹵水提鋰吸附設備,以及1萬噸碳酸鋰規模鹵水提鋰吸附劑的發貨。上述履行期限屆滿后,公司未在2022年5月31日和7月31日及時披露履約進展。直至2022年8月20日,公司才在半年報中披露第一批設備履約進展,9月28日在監管問詢函回復公告中披露第二批設備履約進展。
2022年3月14日,公司公告稱,公司和啟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聯合體浙江宋都鋰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體)簽訂《阿根廷鋰鉀有限公司年產5萬噸碳酸鋰鹽湖提鋰建設項目設備、運營、技術服務合作協議》并生效,約定合同簽訂之日起120天內聯合體完成1.5萬噸/年碳酸鋰規模鹵水提鋰吸附設備,及2.5萬噸/年碳酸鋰規模鹵水提鋰的膜段主要設備的發貨;合同簽訂之日起120天至210天內聯合體完成1萬噸/年碳酸鋰規模鹵水提鋰吸附設備、1.5萬噸/年碳酸鋰規模鹵水提鋰吸附劑發貨等。合同簽訂之日起120天期限屆滿時即(2022年7月11日),公司仍未披露履約進展。7月13日,公司仍在上證e互動回復投資者稱相關合同在正常推進中。8月18日,公司披露稱單方面解除協議,相關合同自始未得到實質性履約。
公司鋰鹽湖開發相關協議的履約進展,是投資者高度關注的重大事項,也是投資者判斷公司投資價值的重要依據。公司應當根據實際進展情況,真實、準確、完整地予以披露,以明確市場預期。但公司未在履約期屆滿時及時披露進展、也未提示相關協議履行的不確定性風險,在回復上證e互動投資者提問時未如實反映實際情況,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及時。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1條、第2.1.4條、第2.1.6條、第2.2.6條等有關規定。
公司時任董事長黃建榮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董事會秘書胡晗東作為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4.3.1條、第4.3.5條、第4.4.2條的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長黃建榮、時任董事會秘書胡晗東予以監管警示。
請你公司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人員)采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并結合本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規范運作中存在的合規隱患進行深入排查,制定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切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水平。請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后一個月內,向我部提交經全體董監高人員簽字確認的整改報告。
你公司及董監高人員應當舉一反三,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監高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公司按規則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責任編輯:Rex_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