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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務服務網12月20日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甬鄞衛消罰〔2022〕10號)。寧波孩子王兒童用品有限公司鄞州萬達店經營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案顯示,寧波孩子王兒童用品有限公司鄞州萬達店經營銷售的2種規格/批號紙尿褲抽檢樣品的細菌菌落總數和真菌菌落總數均不符合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標準》的行為,違反了《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現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同時結合《浙江省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中“2種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一般情形,屬于一般違法程度,裁量幅度為:罰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規定,寧波市鄞州區衛生健康局決定對寧波孩子王兒童用品有限公司鄞州萬達店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元)。
孩子王兒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孩子王”,301078.SZ)顯示,寧波孩子王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為孩子王全資子公司。
孩子王官網顯示,孩子王全稱孩子王兒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創立于2009年,總部位于江蘇南京。孩子王是一家以數據驅動、基于用戶關系經營的創新型親子家庭服務商,專業為準媽媽及0-14歲兒童提供全渠道一站式商品解決方案、育兒成長及社交互動服務。目前,孩子王集線上、線下兩個服務平臺,連鎖門店、電子商務、社群分享三大銷售渠道于一體,已在全國17個省3個直轄市、累計超180個城市開設超500家大型數字化門店,門店全部開設在10萬平米及以上的Shopping Mall內,店平均面積達3000㎡,最大店面積超7000㎡。
《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消毒產品:
(一)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或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
(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不合格或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 5000 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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