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對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44號)。近期,安徽證監局對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集能源”,601918.SH)與集團財務公司業務往來情況進行了專項核查。經查,發現新集能源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2年8月25日,公司十屆二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中煤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的風險評估報告》,但未對該報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符合《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的通知》(證監發〔2022〕48號)第五條的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九項的規定。
【資料圖】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新集能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新集能源應深刻吸取教訓,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規范信息披露行為,杜絕類似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新集能源官網顯示,中煤新集公司是以煤炭采選為主、煤電并舉的國家大型能源企業。公司井田面積為1092平方公里,煤炭儲量約101億噸。公司A股于2007年在上交所成功上市。目前擁有4對生產礦井,核定生產能力2050萬噸/年。1對在建礦井板集煤礦(于3月29日實現聯合試運轉),設計生產能力300萬噸/年。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為控股股東,持股30.31%。
中煤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大股東為中國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煤能源”,601898.SH),直接持股91.00%。中國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與通過中煤能源間接持股總計61.1976%。
《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的通知》(證監發〔2022〕48號)第五條規定:上市公司首次將資金存放于財務公司前,應取得并審閱財務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風險指標等必要信息,出具風險評估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對外披露。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期間,應每半年取得并審閱財務公司的財務報告以及風險指標等必要信息,出具風險持續評估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與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一并對外披露。財務公司應當配合提供相關財務報告以及風險指標等必要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三)公司計提大額資產減值準備;
(四)公司出現股東權益為負值;
(五)公司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產程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賬準備;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七)公司開展股權激勵、回購股份、重大資產重組、資產分拆上市或者掛牌;
(八)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等,或者出現被強制過戶風險;
(九)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或者凍結;主要銀行賬戶被凍結;
(十)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二)獲得對當期損益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會計政策、會計估計重大自主變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刑事處罰,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其他有權機關重大行政處罰;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或者職務犯罪被紀檢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十八)除董事長或者經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身體、工作安排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職責達到或者預計達到三個月以上,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十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說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暫?;蛘呓K止并購重組活動;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對你公司與集團財務公司業務往來情況進行了專項核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2年8月25日,公司十屆二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中煤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的風險評估報告》,但未對該報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符合《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的通知》(證監發〔2022〕48號)第五條的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九項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深刻吸取教訓,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規范信息披露行為,杜絕類似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2年12月29日
責任編輯:Rex_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