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網站今日披露了關于對江西特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的決定。
根據江西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4號)查明的事實,江西特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特電機”,002176.SZ)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7年至2018年期間,江特電機間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銀鋰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宜春銀鋰”)通過與其相關客戶開展無實物流轉的虛構交易,累計虛增營業收入94,341,622.31元、存貨95,295,747.91元、利潤總額137,974,095.22元。
(相關資料圖)
其中,2017年虛增營業收入26,938,461.55元,虛增利潤總額26,938,461.55元,分別占江特電機2017年年報披露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的0.8%、8.18%;2018年虛增營業收入67,403,160.76元,虛增存貨95,295,747.91元,虛增利潤總額111,035,633.67元,分別占江特電機2018年年報披露營業收入、存貨、利潤總額的2.23%、10.77%、6.39%。上述情況導致江特電機披露的2017年年報和2018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江特電機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2.1.5條的規定。
江特電機時任董事長兼總裁朱軍,時任董事兼副總裁兼宜春銀鋰董事長羅清華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江特電機時任財務總監龍良萍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江特電機時任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閔銀章,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依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第十五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對江西特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江西特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裁朱軍、時任董事兼副總裁羅清華、時任財務總監龍良萍、時任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閔銀章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據江特電機2021年年報,朱軍2009年至2020年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江西江特電氣集團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12月起兼任江西江特實業有限公司董事。
相關法規: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相關方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3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并處。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4條: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并處。
《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第十五條: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利潤總額、凈資產、總資產、營業收入等涉及金額巨大且情節嚴重的,本所對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予以公開譴責。
虛假記載的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利潤總額、凈資產、總資產、營業收入等涉及金額較大的,本所可以視情形對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江西特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
江西特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環城南路581號;
朱軍,江西特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裁;
羅清華,江西特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兼副總裁;
龍良萍,江西特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財務總監;
閔銀章,江西特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時任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
根據江西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4號)查明的事實,江西特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特電機)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7年至2018年期間,江特電機間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銀鋰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宜春銀鋰)通過與其相關客戶開展無實物流轉的虛構交易,累計虛增營業收入94,341,622.31元、存貨95,295,747.91元、利潤總額137,974,095.22元。其中:2017年虛增營業收入26,938,461.55元,虛增利潤總額26,938,461.55元,分別占江特電機2017年年報披露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的0.8%、8.18%;2018年虛增營業收入67,403,160.76元,虛增存貨95,295,747.91元,虛增利潤總額111,035,633.67元,分別占江特電機2018年年報披露營業收入、存貨、利潤總額的2.23%、10.77%、6.39%。上述情況導致江特電機披露的2017年年報和2018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江特電機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2.1.5條的規定。
江特電機時任董事長兼總裁朱軍,時任董事兼副總裁兼宜春銀鋰董事長羅清華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江特電機時任財務總監龍良萍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江特電機時任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閔銀章,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事實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第十五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江西特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江西特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裁朱軍、時任董事兼副總裁羅清華、時任財務總監龍良萍、時任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閔銀章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于江西特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3年1月19日
責任編輯:Rex_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