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網站天津監管局公布了關于對郝欣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相關資料圖)
決定書顯示,郝欣在申銀萬國期貨有限公司天津營業部任職期間,將個人注冊的微信公眾號冠以營業部名義并發布期貨市場研究分析文章,未恪盡職守,未勤勉盡責,職業道德不規范。
天津證監局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按照《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郝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申萬宏源(000166.SZ)2022年半年度報告顯示,申銀萬國期貨有限公司為申萬宏源控股子公司,間接持有權益比例97.87%。
相關法律法規: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范:
(一)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范運作,維護期貨行業聲譽;
(二)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并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六)不得為迎合客戶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范。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郝欣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郝欣:
經查,你在申銀萬國期貨有限公司天津營業部任職期間,將個人注冊的微信公眾號冠以營業部名義并發布期貨市場研究分析文章,未恪盡職守,未勤勉盡責,職業道德不規范。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按照《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3年1月30日
關鍵詞: 申萬宏源
責任編輯:Rex_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