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疆監管局網站日前公布的《關于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朱瑛、張艷、陳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1號)顯示,經查,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立信會計師所”)及注冊會計師朱瑛、張艷、陳繼在執行新疆機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研股份”,股票名稱“ST新研”,300159.SZ)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年報審計項目中存在以下問題。
1.收入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報審計過程中,未保持職業謹慎,未對新研股份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明日宇航”)及其子公司天津明日宇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宇航”)部分與收入相關的異常合同、產品交接單、收貨確認單保持合理懷疑;未按審計計劃對部分客戶實施穿行測試程序,查驗憑證、合同、產品交接單,檢查銷售回款等。
2.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在2017年度審計過程中,未就明日宇航部分客戶回函印章異常且聯系地址為明日宇航辦公地址、天津宇航部分回函快遞單注明的相關信息與發函信息不一致等問題保持合理懷疑。在天津宇航2018年度審計過程中,未對未收到回函的個別客戶實施替代程序。
(相關資料圖)
新疆證監局判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
立信會計師所及注冊會計師朱瑛、張艷、陳繼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新疆證監局決定對立信會計師所及注冊會計師朱瑛、張艷、陳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
官網顯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立信”)由中國會計泰斗潘序倫先生于1927年在上海創建,是中國建立最早和最有影響的會計師事務所之一。1986年復辦,2000年成立上海立信長江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2007年更名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從業資格。2010年,立信獲得首批H股審計執業資格。2010年12月改制成為國內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
朱瑛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所長,于2000年11月28日獲批準注冊。
ST新研于2023年1月18日晚披露的《關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的公告》顯示,2022年6月9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2】35號);2023年1月17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韓華、楊立軍、胡鑫、張舜、劉佳春、匡理鵬、周衛華收到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2號),同日韓華、張舜、匡理鵬收到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2023】1號)。
韓華,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新研股份董事、總經理,2009年至2015年為四川明日宇航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任明日宇航董事長;
周衛華,2009年6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董事長,2015年11月至2019年5任明日宇航董事;
張舜,2012年至今任明日宇航副總經理,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副總經理;
胡鑫,2015年1月至今任明日宇航副總經理,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副總經理;
劉佳春,2012年2月至今任明日宇航副總經理,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副總經理;
楊立軍,韓華妻子,2009年12月至今任明日宇航北京分公司辦公室主任,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董事;
匡理鵬,2013年12月至2019年4月任明日宇航財務總監,2019年4月至今任新研股份財務總監,2020年12月至今任新研股份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因新研股份收購明日宇航,2015年11月1日起,新研股份將明日宇航納入合并范圍。新研股份2015年披露的利潤包含明日宇航2015年11月至12月的利潤。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通過虛構業務和提前確認收入兩種方式實施財務造假。2015年度至2019年度,新研股份虛增營業收入33.47億元(3,346,503,750.10)元,各年度具體情況如下:3.51億元、8.15億元、11.74億元、8.85億元、1.21億元,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的25.05%、45.50%、 63.34%、47.07%、9.71%。新研股份虛增利潤總額13.11億元。
證監會認定,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韓華、周衛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張舜、劉佳春、胡鑫、楊立軍,2019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韓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匡理鵬。依據《證券法》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新疆機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其違法行為,對其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對韓華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的罰款;對匡理鵬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的罰款;對周衛華給予警告,并處以25萬元罰款;對張舜、胡鑫、劉佳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對楊立軍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的罰款。此外,鑒于當事人韓華、匡理鵬、張舜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證監會決定對韓華采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對張舜、匡理鵬分別采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
據證券市場紅周刊此前報道,針對新研股份2021年12月28日披露擬不再聘任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并擬聘任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作為2021年年報審計機構,深交所已對新研股份下發關注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三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朱瑛、張艷、陳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3〕1號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朱瑛、張艷、陳繼:
經查,你們在執行新疆機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研股份)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年報審計項目中存在以下問題:
1.收入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報審計過程中,未保持職業謹慎,未對新研股份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明日宇航)及其子公司天津明日宇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宇航)部分與收入相關的異常合同、產品交接單、收貨確認單保持合理懷疑;未按審計計劃對部分客戶實施穿行測試程序,查驗憑證、合同、產品交接單,檢查銷售回款等。
2.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在2017年度審計過程中,未就明日宇航部分客戶回函印章異常且聯系地址為明日宇航辦公地址、天津宇航部分回函快遞單注明的相關信息與發函信息不一致等問題保持合理懷疑。在天津宇航2018年度審計過程中,未對未收到回函的個別客戶實施替代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
你們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等相關規定,關注執業風險,及時采取措施加強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執業質量,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新疆證監局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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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