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證監會網站披露了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路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路證券營業部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時存在以下情況:為個別客戶上門辦理業務,且身份核實不到位;為客戶開立融資融券賬戶早于合同雙方簽署日。
【資料圖】
深圳證監局指出,上述情況反映出營業部在內部控制方面存在不足,違反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7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決定對該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7號)第二條: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嚴格防范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本辦法所稱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并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證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撤銷業務許可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路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時存在以下情況:為個別客戶上門辦理業務,且身份核實不到位;為客戶開立融資融券賬戶早于合同雙方簽署日。上述情況反映出營業部在內部控制方面存在不足,違反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7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營業部應完善內控管理,強化制度建設及執行,嚴格防范和控制風險,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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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