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601519.SH)于昨日晚間發布2022年年度報告,公司2022年實現營業收入7.80億元,同比下降4.69%;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8827.53萬元,同比下降650.02%;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為-9184.69萬元,同比下降1,319.14%;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2253.83萬元,同比減少114.89%。
【資料圖】
截至發稿,大智慧股價漲停,報8.84元,漲幅9.95%。
大智慧擬定2022年度不進行利潤分配,也不進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大智慧同日發布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本次會計差錯更正將影響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及2022年第三季度報告中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管理費用科目的列報,不影響上述各期損益、各期末總資產、凈資產,本次會計差錯更正不會對公司經營及業務產生實質影響。
2022年一季度,大智慧追溯調整前營業收入為1.79億元,追溯調整后為1.54億元,調整金額為-2433.02萬元。
2022年上半年,大智慧追溯調整前營業收入為4.19億元,追溯調整后為3.33億元,調整金額為-8628.92萬元。
2022年前三季度,大智慧追溯調整前營業收入為6.96億元,追溯調整后為5.26億元,調整金額為-1.70億元。
公告顯示,大智慧于2022年1月收購了愛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豆科技”)。愛豆科技旗下有保險經紀公司,以通過簽約經紀人和通過合作公司兩種模式開展保險經紀業務。愛豆科技對其保險經紀業務持續采用“總額法”確認收入,公司在將愛豆科技納入合并報表范圍內后按照一貫性原則,在2022年前三季度定期報告中對前述保險經紀業務也采用“總額法”列報。年審過程中,公司財務部經過更深入比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和相關監管指引,結合愛豆科技自身業務實際情況,認為其保險經紀業務中,涉及合作公司的保險經紀業務,采用“凈額法”確認收入更加謹慎。
新收入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其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來判斷其從事交易時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該企業為主要責任人,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確認收入;否則,該企業為代理人,應當按照預期有權收取的傭金或手續費的金額確認收入,該金額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扣除應支付給其他相關方的價款后的凈額,或者按照既定的傭金金額或比例等確定。
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情形包括:(一)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資產控制權后,再轉讓給客戶。(二)企業能夠主導第三方代表本企業向客戶提供服務。(三)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權后,通過提供重大的服務將該商品與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
在具體判斷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時,企業不應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這些事實和情況包括:(一)企業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二)企業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險。(三)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四)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p>
公司認為,涉及合作公司的保險經紀業務,在業務開展過程中,(一)由合作公司進行推廣,尋找聯系投保人,并給投保人提供保險產品的要素信息等服務,公司實際不能主導和控制服務,不承擔主要責任。(二)若發生退保等情形,合作公司需通過公司將前期收到的費用返還給保險公司,公司不承擔主要存貨風險。(三)公司以從保險公司取得的收益為基數,自身只留存較少比例的收入,其余支付給合作公司,沒有實際定價權。因此,基于謹慎性原則,將涉及合作公司的保險經紀業務按照凈額法在財務報表上列報,更加符合新收入準則的要求。
涉及簽約經紀人的保險經紀業務,與上述情形不同,在業務開展過程中,(一)由簽約經紀人直接尋找聯系投保人,并給投保人提供保險產品的要素信息等服務,公司實際可以主導和控制服務,承擔主要責任。(二)若發生退保等情形,公司難以保證收回原先支付給經紀人的費用,返還給保險公司的費用主要由公司承擔,實際承擔存貨風險。(三)公司對簽約經紀人通過考核等方式進行管理,以從保險公司取得的收益為基數,按照考核結果向經紀人支付費用,具有定價權。因此,將涉及經紀人的保險經紀業務按照總額法在財務報表上列報,符合新收入準則的要求。
綜上,在2022年年度報告中,公司對愛豆科技涉及經紀人的保險經紀業務收入仍采用“總額法”列報;對愛豆科技涉及合作公司的保險經紀業務收入改為“凈額法”列報。同時為更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公司對涉及的2022年一季度、2022年度半年度、2022年度三季度相關數據進行更正。
2023年2月20日晚間,大智慧發布訴訟進展公告及股東減持股份計劃公告?!?/p>
據訴訟進展公告,前期,大智慧因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向投資者進行了賠付,根據中小投服的建議函,為維護公司利益,有效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提出張長虹等相關責任方支付公司在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中已經支付的賠償款,并承擔全部訴訟費?!?/p>
2023年2月13日公司收到張長虹來函,表示為了避免訴訟糾紛給公司正常經營帶來困擾,使公司在正常的經營環境中獲得良好的發展,張長虹愿意在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調解下與公司達成調解協議?!?/p>
涉及的金額為公司原訴訟金額為324,750,956.10元,本次追加訴訟金額為10,745,675.39元(公司從2021年11月15日至2023年2月16日向投資者支付的賠償款),法院本次調減金額為861,950.50元,最終調解金額為334,634,680.99元,張長虹將全額支付本案中公司支付投資者的全部賠償款334,634,680.99元。
據股東減持股份計劃公告,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調解下,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張長虹與公司達成和解,張長虹需向公司支付賠償款及案件受理費,因和解支付金額巨大,出于資金需求,張長虹擬自公告披露日起15個交易日后的6個月內,通過競價交易方式減持不超過40,717,404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通過大宗交易的方式減持不超過81,434,808股,占公司總股本的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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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