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廈門監管局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25號顯示,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廈門祥福路證券營業部存在兩宗違規行為。
一、合規覆蓋不到位,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未建立有效的異常交易監控、預警和分析處理機制,違反了《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4號)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六條第三項、《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七條的規定。
【資料圖】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廈門祥福路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相關法規: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并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擬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責令定期報告、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行政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廈門證監局關于對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廈門祥福路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廈門祥福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我局發現你營業部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合規覆蓋不到位,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未建立有效的異常交易監控、預警和分析處理機制,違反了《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4號)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六條第三項、《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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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