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聯證券(601456.SH)昨晚發布公告稱,公司于2023年6月2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關于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的第三輪審核問詢函》(上證上審(再融資)﹝2023﹞372號),上交所審核機構對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申請文件進行了審核,并形成了本輪問詢問題。
【資料圖】
同日公布的《關于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的第三輪審核問詢函》顯示,關于融資必要性,上交所指出,根據申報材料,國聯證券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70億元,全部用于進一步擴大包括融資融券在內的信用交易業務規模,擴大固定收益類、權益類、股權衍生品等交易業務以及償還債務;上輪審核問詢函已就公司本次融資必要性進行問詢。
請國聯證券進一步說明:(1)本次募集資金擬投向業務在報告期內資金使用情況、盈利水平及與可比公司的對比情況、行業排名;(2)結合股東回報和價值創造能力、自身經營情況、公司主責主業、市場發展戰略、前次募集資金投向及效益實現情況等,說明本次融資的必要性、融資計劃及方式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提升資本運用效率、充分發揮募集資金使用效果;(3)結合期末貨幣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及投向金額、募集資金各項投入內容的具體測算依據及過程、資金缺口測算等,說明本次融資規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過度融資。請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國聯證券于3月3日披露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申報稿)顯示,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70億元(含本數),扣除發行費用后將全部用于進一步擴大包括融資融券在內的信用交易業務規模;擴大固定收益類、權益類、股權衍生品等交易業務;償還債務。
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的發行對象為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不超過三十五名(含三十五名)的特定對象。發行對象的范圍為: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以及其他境內法人投資者、自然人等不超過35名特定對象;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產品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信托投資公司作為發行對象的,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最終發行對象將在公司就本次發行取得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文件后,按照規定以及發行對象申購報價情況,遵照價格優先的原則確定。所有發行對象均以現金方式認購本次發行的股票。監管部門對發行對象股東資格及相應審核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的數量不超過6億股(含本數)。
國聯證券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師為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師為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
原文如下:
上海證券交易所文件
上證上審(再融資)〔2023〕372號
關于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的第三輪審核問詢函
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所有關規定等,本所審核機構對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申請文件進行了審核,并形成了本輪問詢問題。
1.關于融資必要性
根據申報材料,發行人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70億元,全部用于進一步擴大包括融資融券在內的信用交易業務規模,擴大固定收益類、權益類、股權衍生品等交易業務以及償還債務;上輪審核問詢函已就公司本次融資必要性進行問詢。
請發行人進一步說明:(1)本次募集資金擬投向業務在報告期內資金使用情況、盈利水平及與可比公司的對比情況、行業排名;(2)結合股東回報和價值創造能力、自身經營情況、公司主責主業、市場發展戰略、前次募集資金投向及效益實現情況等,說明本次融資的必要性、融資計劃及方式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提升資本運用效率、充分發揮募集資金使用效果;(3)結合期末貨幣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及投向金額、募集資金各項投入內容的具體測算依據及過程、資金缺口測算等,說明本次融資規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過度融資。
請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請發行人區分“披露”及“說明”事項,披露內容除申請豁免外,應增加至募集說明書中,說明內容是問詢回復的內容,不用增加在募集說明書中;涉及修改募集說明書等申請文件的,以楷體加粗標明更新處,一并提交修改說明及差異對照表;請保薦機構對發行人的回復內容逐項進行認真核查把關,并在發行人回復之后寫明“對本回復材料中的公司回復,本機構均已進行核查,確認并保證其真實、完整、準確”的總體意見。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關鍵詞:
責任編輯:Rex_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