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網站近日披露了對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潮能源”,600777.SH)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涉及對象包括上市公司、財務總監、董秘。
據監管警示決定書,根據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關于對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韓笑、張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29號)查明的事實,2022年11月18日,煙臺市公安局牟平分局民警前往新潮能源,送達對時任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韓笑的拘傳法律文書,由新潮能源工作人員簽收,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宇知悉上述情況。2022年11月23日,煙臺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對韓笑采取拘傳強制措施,當日訊問結束后未對韓笑限制人身自由。但新潮能源未就韓笑被采取拘傳強制措施事項進行信息披露。
此外,2023年2月10日,公司披露回復上海證券交易所《監管工作函》的公告稱,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目前未收到公安機關送達的立案通知文書,任職期間沒有被采取影響正常履職的刑事強制措施。相關事項回復不準確,與客觀事實不完全相符。
(相關資料圖)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屬于《證券法》明確規定的重大事件。公司未就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韓笑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監管問詢后仍未準確核實并披露客觀事實,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3條、第2.1.4條、第7.7.6條等有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公司時任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韓笑(董事任期2018年11月12日至2023年2月27日,財務總監任期2020年6月4日至2023年2月27日,副總經理任期2020年6月4日至2023年2月27日)在被公安機關采取拘傳強制措施后,未及時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上述違規負有主要責任。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宇(任期2018年11月12日至2023年2月27日)作為信息披露事項的具體負責人,在獲知韓笑可能會被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后,未能準確核實韓笑是否被采取了強制措施,未能勤勉盡責。上述人員的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4.3.1條、第4.3.5條、第4.4.2條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的規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新潮能源及公司時任董事、財務總監、副總經理韓笑,董事會秘書張宇予以監管警示。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要求公司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人員)采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并結合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規范運作中存在的合規隱患進行深入排查,制定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切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水平。要求公司在收到決定書后一個月內,向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提交經全體董監高人員簽字確認的整改報告。
監管警示決定書指出,公司及董監高人員應當舉一反三,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監高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公司按規則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證公監函〔2023〕0111號
關于對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新潮能源,A股證券代碼:600777;
韓笑,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財務總監、副總經理;
張宇,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
根據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關于對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韓笑、張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29號)查明的事實,2022年11月18日,煙臺市公安局牟平分局民警前往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新潮能源),送達對時任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韓笑的拘傳法律文書,由新潮能源工作人員簽收,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宇知悉上述情況。2022年11月23日,煙臺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對韓笑采取拘傳強制措施,當日訊問結束后未對韓笑限制人身自由。但新潮能源未就韓笑被采取拘傳強制措施事項進行信息披露。
此外,2023年2月10日,公司披露回復上海證券交易所《監管工作函》的公告稱,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目前未收到公安機關送達的立案通知文書,任職期間沒有被采取影響正常履職的刑事強制措施。相關事項回復不準確,與客觀事實不完全相符。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屬于《證券法》明確規定的重大事件。公司未就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韓笑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監管問詢后仍未準確核實并披露客觀事實,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3條、第2.1.4條、第7.7.6條等有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公司時任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韓笑(董事任期2018年11月12日至2023年2月27日,財務總監任期2020年6月4日至2023年2月27日,副總經理任期2020年6月4日至2023年2月27日)在被公安機關采取拘傳強制措施后,未及時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上述違規負有主要責任。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宇(任期2018年11月12日至2023年2月27日)作為信息披露事項的具體負責人,在獲知韓笑可能會被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后,未能準確核實韓笑是否被采取了強制措施,未能勤勉盡責。上述人員的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4.3.1條、第4.3.5條、第4.4.2條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的規定,我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時任董事、財務總監、副總經理韓笑,董事會秘書張宇予以監管警示。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請你公司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人員)采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并結合本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規范運作中存在的合規隱患進行深入排查,制定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切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水平。請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后一個月內,向我部提交經全體董監高人員簽字確認的整改報告。
你公司及董監高人員應當舉一反三,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監高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公司按規則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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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