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證監局網站近日發布關于對謝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81號)。經查,江蘇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卓易信息”,688258.SH)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2022年度業績快報公告》。謝乾作為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于2023年2月21日減持公司股票7000股,成交金額331374.60元,股票減持時間處于公司2022年度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謝乾的前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19號)第十二條第二項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
【資料圖】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謝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謝乾應當加強對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范減持行為,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在收到決定書的10個工作日內向江蘇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6月20日,卓易信息發布關于股份減持結果暨權益變動超過1%的告知函。本減持計劃公告前,江蘇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易信息”或“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謝乾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7733786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43.39%。其中37430696股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前所取得的股份,于2022年12月9日上市流通,303090股為謝乾集中競價取得。
2023年6月19日,公司收到謝乾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告知函,謝乾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公司股份869565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00%,減持計劃已實施完畢;自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6月19日,謝乾及其一致行動人宜興中恒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恒企管”)通過集中競價及大宗交易累計減持股份1269565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46%;謝乾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公司的權益由47.37%變動至45.91%。
謝乾因誤操作違規減持了公司7000股股份,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蘇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董事因誤操作違規減持公司股票及致歉公告》(公告編號:2023-011)。
3月23日,卓易信息發布關于董事因誤操作違規減持公司股票及致歉公告。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2022年度業績快報,謝乾作為公司董事,于2023年2月21日因誤操作共減持了公司7000股股份,成交均價為47.3392元/股,總成交金額為人民幣331374.60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第1號——規范運作》第4.6.8條董監高窗口期不得買賣公司股票的規定,但并非其主觀故意違規減持。經公司自查,謝乾的上述減持行為不存在因獲悉內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況,亦未構成短線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19號)第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的,由此所得收益歸該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上述“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是指最后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的;“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是指最后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又買入的。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七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6 個月的。(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采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江蘇證監局關于對謝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謝乾:
經查,江蘇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2022年度業績快報公告》。你作為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于2023年2月21日減持公司股票7000股,成交金額331374.60元,股票減持時間處于公司2022年度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你的前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19號)第十二條第二項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加強對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范減持行為,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在收到本決定書的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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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