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陜西監管局下發的《關于對金堆城鉬業股份有限公司、柳曉峰、李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陜證監措施字〔2023〕25號)。
經查,金堆城鉬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鉬股份”,601958.SH)控股股東金堆城鉬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鉬集團”)于2023年1月4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八十五次會議,審議了“關于金鉬股份債權類資產賬務核銷處理的議案”、“關于金鉬股份部分固定資產報廢處理的議案”,審議通過后,金鉬股份進行了相應財務處理,相關資產核銷及報廢會計處理發生在2022年度。
陜西證監局表示,資產核銷及報廢屬于應由上市公司自主、獨立決策事項,金鉬集團對該類具體事項進行事前審批,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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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獨立性問題,金鉬股份在2022年年報中第四節“公司治理”部分披露“公司控股股東能夠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要求行使權力,未有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決策和經營活動的情形”,金鉬股份未如實披露存在的獨立性不足問題,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5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金鉬股份董事長柳曉峰、董事會秘書李輝對該違規事項負主要責任。
根據《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陜西證監局決定對金鉬股份、柳曉峰、李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金鉬股份應認真汲取教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金堆城鉬業股份有限公司、柳曉峰、李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金堆城鉬業股份有限公司、柳曉峰、李輝:
經查,你公司控股股東金堆城鉬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鉬集團)于2023年1月4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八十五次會議,審議了“關于金鉬股份債權類資產賬務核銷處理的議案”、“關于金鉬股份部分固定資產報廢處理的議案”,審議通過后,你公司進行了相應財務處理,相關資產核銷及報廢會計處理發生在2022年度。
資產核銷及報廢屬于應由上市公司自主、獨立決策事項,金鉬集團對該類具體事項進行事前審批,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關于獨立性問題,你公司在2022年年報中第四節“公司治理”部分披露“公司控股股東能夠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要求行使權力,未有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決策和經營活動的情形”,你公司未如實披露存在的獨立性不足問題,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5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董事長柳曉峰、董事會秘書李輝對該違規事項負主要責任。
根據《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柳曉峰、李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認真汲取教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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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