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大連監管局網站今日公布了《關于對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2023〕12號)》及《關于對王長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2023〕013號)》。
決定書顯示,經查,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存在如下問題:
一、客戶回訪工作不到位、對投資者交易需求等情況缺乏了解。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二、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的人員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
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存在欠缺,如未對個別投資者進行風險測評、個別風險測評結果明顯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等。
上述問題分別違反了《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該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王長欣作為分公司時任負責人,對上述第二、三項問題負有責任,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王長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顯示,王長欣于2012年7月31日在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目前的登記狀態為正常。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
經查,你分公司存在如下問題:
一、客戶回訪工作不到位、對投資者交易需求等情況缺乏了解。
二、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的人員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
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存在欠缺,如未對個別投資者進行風險測評、個別風險測評結果明顯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等。
上述問題分別違反了《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3年8月4日
關于對王長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王長欣:
經查,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存在如下問題:
一、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的人員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
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存在欠缺,如未對個別投資者進行風險測評、個別風險測評結果明顯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等。
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你作為分公司時任負責人對此負有責任,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應當充分吸取教訓,進一步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提升自身合規意識,規范從業。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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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