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能不予起訴嗎,如何不予起訴,怎么不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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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不予起訴的條件是什么?
不起訴決定是指,在查明犯罪嫌疑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時,所作的決定。實質上是人民檢察院所作的一種終止訴訟的決定。不起訴決定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不追究刑事責任下的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原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在以上五項情形下,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二種情況,不構成犯罪下的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就是不構成犯罪下的不起訴決定。
二,尋釁滋事罪不予起訴的條件是什么?
如果尋釁滋事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時,可以不予起訴。如果尋釁滋事罪已經過了追訴時效的可以不予起訴。另外對于經過檢察院二次補充偵查后,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不起訴。
三,尋釁滋事罪不起訴會留下案底嗎?
尋釁滋事罪如果不予起訴,就不會留下案底,就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是不構成犯罪的,是無罪的,無罪情況下檢察院是不會提起刑事起訴的,那么案件不會到法院,也就不會有刑事判決,所以就不會留下案底。
四,尋釁滋事罪如何提交不予起訴法律意見書?
尋釁滋事罪如果要爭取不予起訴,那么就應該積極向檢察院提交不予起訴法律意見書,積極向檢察院溝通提交專業法律意見書。
綜上,如果案件在到達法院審理判決之前,應該盡快聯系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案件情況,如果案件情況簡單,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或者存在其他可以不起訴的條件,包括法定或者酌定不起訴的情形時,通過律師介入提交專業不起訴法律意見書并與承辦檢察官溝通情形,可以最大程度爭取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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