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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吳楊澤 王鵬翔 通訊員賈娜 史海濤)“我們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決定不再向法院提出對社區矯正對象李某撤銷假釋的建議。”近日,山西省臨汾市檢察院收到了臨汾市社區矯正管理局的回函。
2022年12月20日,在山西省女子監獄服刑的李某因遵守監規,表現良好,獲取表揚兩次,被晉中市中級法院裁定予以假釋。這讓李某看到了希望,她下定決心要好好接受改造。被釋放回家次日,李某便主動聯系某鄉司法所。因疫情防控原因,直至今年1月30日,李某才被告知原來自己應該到某縣社區矯正管理局報到。
此時距離她被假釋已經過去了39天。依據相關規定,某縣社區矯正管理局向臨汾市社區矯正管理局提交了對李某撤銷假釋的建議。今年2月27日,臨汾市社區矯正管理局對李某擬提出撤銷假釋建議,并征求臨汾市檢察院意見。
“經過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和細節,我們認為社區矯正機構以李某未按期報到為由擬提出撤銷假釋建議可能存在不當情形。”辦案檢察官介紹,是否撤銷假釋建議,要綜合考量案件發生的背景、情由、后果,以及對當事人采取何種刑罰執行方式更有利于其回歸社會。
結合李某交付執行和報到過程、假釋前后思想行為動態、入矯后的表現等,臨汾市檢察院發現,李某多次主動電話聯系某鄉司法所,并有直接前往報到未果情形,且在得知需要到某縣社區矯正管理局報到后立即趕往,有主動接受社區矯正的意思表示;監獄未按規定移交法律文書,而是將其交由李某自行攜帶并遞交接收機關,其程序上存在紕漏,是造成李某未能及時報到的客觀原因。
為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今年3月10日,臨汾市檢察院啟動公開聽證程序,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醫院專家、監獄民警等參與,就“社區矯正對象李某是否屬于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進行聽證。聽證員向李某及社區矯正機構人員詳細詢問了相關情況。“李某未按期報到是多方因素造成的,我們認為,不建議收監。”經討論,聽證員一致支持檢察機關的意見。
3月15日,臨汾市檢察院召集臨汾市中級法院、臨汾市社區矯正管理局、某縣檢察院、某縣社區矯正管理局就該案進行研討會商,針對假釋案件執法標準進行了充分討論,最終達成社區矯正對象李某不屬于“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的共識。研討會后,該院向臨汾市社區矯正管理局提出不予支持撤銷假釋的檢察監督意見。隨后,臨汾市社區矯正管理局回函,采納檢察機關的意見,不再向法院提出對李某撤銷假釋的建議。
因李某自身對報到流程及時間地點不清楚導致漏管情形發生,某縣檢察院對該縣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監督意見,要求其按規定給予李某警告。對監獄未按照規定向接收機關送達法律文書的情況,晉中市檢察院向山西省女子監獄提出檢察建議,建議規范執法行為。
針對監獄系統在假釋宣告和入矯前教育方式、內容和流程機制缺失的問題,山西省檢察院召開省級刑罰執行聯席會議,細化實施細則,填補了執法源頭和程序銜接方面的制度空白,實現了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的目的。(吳楊澤王鵬翔賈娜史海濤)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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