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3張銀行卡牽出“跑分”團伙
武漢漢陽:通過深挖電子數據揪出幕后指使者
出借、出售銀行卡,能賺錢?2月21日,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獲判,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該案最后落網的楊某,于5月19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2022年4月,蔣某因資金緊張,想通過貸款來緩解壓力,但他無法通過銀行等正規途徑獲得貸款,于是通過朋友認識了聲稱在做小額貸款的王某。提供資料后,王某稱小額貸款無法辦下來,向蔣某介紹了一個可以賺快錢的方法——用自己的個人信息辦理銀行卡和POS機并出售。
同年5月中旬,在王某的安排下,蔣某來到武漢市洪山區的一家賓館,將辦理的銀行卡和POS機交給了王某。與此同時,朱某、汪某也帶著自己的銀行卡和POS機來到了這家賓館,并將卡和POS機也交給了王某。王某接到上線提示后,開始操作銀行卡轉賬,并通過POS機套現。一番操作之后,蔣某獲得了3000元的報酬。
公安機關在辦理一起詐騙案時,發現被騙者的資金流入了蔣某名下的銀行卡內。蔣某等4人因此被公安機關抓獲。一周后,劉某也被抓獲。
“檢察官,我冤枉,我只知道他們在非法轉賬,我是受人指使過來望風的,沒有參與。”劉某到案后辯解。檢察官仔細閱卷后,發現劉某確實沒有提供卡參與贓款流轉,其他犯罪嫌疑人對劉某的指認也少之又少。
“劉某究竟是干什么的?”帶著疑問,檢察官依托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引導公安機關偵查人員深挖劉某手機中的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通信記錄等電子數據,從資金流轉脈絡、人員身份核實等方面提出補證要求。經過審查,檢察機關最終查明劉某勾結境外“下料”人員、指使楊某發展“卡農”幫助上線“過賬”的犯罪事實。
在強大的證據面前,劉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示自愿認罪認罰。2月21日,劉某、王某、蔣某、朱某4人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被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汪某因犯罪情節輕微被作不起訴處理。
同時,公安機關根據補充偵查中已經掌握的線索對劉某的同伙楊某上網追逃。2月9日,楊某被抓獲歸案,并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4月28日,漢陽區檢察院對楊某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起公訴。
[版面編輯:馬菲菲] [責任編輯:高文雯]關鍵詞:
責任編輯:Rex_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