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行政處罰權有哪些
單位行政處罰權有:
(資料圖)
1.警告。 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于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占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占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準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
二、如何確定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
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通常可以被分為:
1.由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其中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同時具有熟悉有關法律的工作人員,且具備必要的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的條件。
三、行政處罰權執行遵循原則
找法網提醒,行政處罰的執行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1.當事人自覺履行原則;
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原則;
3.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但是,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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