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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果地上非法采砂造成土壤受損,在訴訟中實現生態環境修復。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2023年全國法院環境公益訴訟審判優秀業務成果評選,北京四中院這起土壤污染公益訴訟判決書榮獲一等獎。這是北京首例訴訟中修復生態環境的民事檢察公益訴訟案。
2015年10月至12月間,朱清良、朱清濤在承包土地內非法開采建筑用砂89370.8立方米,造成地塊內原生土壤喪失,生態系統服務能力嚴重受損。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對二人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檢察院提出由被告二人承擔修復環境責任的訴訟請求,北京四中院予以支持。
2020年6月24日,朱清良、朱清濤委托代理人簽署生態環境修復承諾書,開展受損土地修復工作。修復工程自次日起至同年10月15日完成。房山區委政法委等五家單位驗收認為施工程序、工程質量均符合修復方案要求,回填土壤質量符合標準,地塊修復平整,表層覆蓋超過60厘米的種植土,已重新具備果樹種植條件。被告二人委托代理人就涉案地塊內存在的他人傾倒的21392.1立方米渣土處理支付工程費用754000元。
承辦法官梅宇認為,二人在其租賃的林果地上非法開采,屬于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共同承擔恢復破壞地塊土壤責任的同時,還應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二人對案涉土地進行生態修復時,對上述渣土處理實際支出的754000元,系用于案涉環境的修復、治理,這與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被告承擔生態功能損失賠償責任的目的和效果一致。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的同時,也積極采取措施對他人破壞環境造成的后果予以修復治理。因此,該費用可折抵二人需承擔的生態功能損失賠償責任,對超出部分視為二人自行承擔環境修復責任。該裁判文書積極倡導了社會公眾共同承擔起守護美好家園的職責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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